一名年仅6岁的儿童被母亲反锁家中,哭了一夜找妈妈,最后因为想出去上学而不幸从21楼坠楼身亡。孩子的母亲把其单独留在家中,竟是为打麻将。这样的意外事件发生不止一例,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监护职责的规定是否应更加严格?
监护人是首要责任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在这起意外事件中,那位失职妈妈的行为尚无法被定性为犯罪行为。但即便是孩子的父母、监护人,也没有权利去伤害孩子,无论是故意为之还是放任不管。对疏于照管而造成孩子人身伤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一定的惩罚,可以防范因疏忽或故意伤害孩子的事件再次发生。除此之外,还有哪些人对未成年人生命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呢?
先行行为人有照顾、救助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义务”包括“先行行为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先行实施某些特定行为,致使他人受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中或危险升高的,将引起行为人对他人负有一定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如果行为人未实施或未正确实施该义务致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过失是此类侵权的主要原因。
比如孩子的邻居将其带到外面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孩子到河里游泳,不慎溺水死亡。这时,邻居必然要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如果孩子被狗咬,狗主人也应被追究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的依据就是先行行为,因为邻居的先行行为,即带着孩子出去玩,其负有保证孩子安全,妥善照顾、救助孩子的义务,因其未尽到义务导致孩子受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必然要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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