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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2016-06-15 09:16:41来源:健康界

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发文,要求今年起,各地要以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今年起,以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目标到2020年,所有新进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疗岗位的高职(专科)学历的临床医学毕业生均需接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到2025年,初步形成以“5+3”全科医生为主体,以“3+2”助理全科医生为补充的全科医生队伍。

“3+2”是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主要模式,即完成3年医学类专业高职(专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训对象为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专业三年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拟在或已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以及有培训需求的往届毕业生。

实施意见指出,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高素质全科医生的治本之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是现阶段农村基层全科医生培养的过渡期补充措施。各地要严格控制比例,处理好助理全科医生培训(“3+2”)与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5+3”)的关系。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由临床培养基地、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临床培养基地原则上以县级综合医院为主,中医临床培养基地原则上以县级中医院为主,尚不能满足教学条件和要求的可选择地市级综合性医院作为培训基地,基层实践基地设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认定标准由中国医师协会制订参考标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参考标准制定认定标准,并负责具体的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和待遇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培训期间,学员可在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执业注册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要求执行。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执业地点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为全科专业。单位委派人员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培训期满后回原单位服务一定年限。中央财政从今年起将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对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项目予以支持,并重点用于保障学员培训期间的待遇。

激励方面,国家支持培训基地与有关高职院校、本科高校采取联合培养的方式,探索高职(专科)教育、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与成人本科教育相互衔接,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成人本科学历。

《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2年,原卫生部、教育部制定印发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将全科专业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政策体系。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2年来共招收了1.3万名住院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实施,为具有本科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或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搭建了一个提高临床实践能力和水平的制度平台。但在农村基层,除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临床进修以及各种短期培训、岗位练兵外,数量占主体的临床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一直缺乏相应的毕业后教育安排。长此以往,其临床水平与经过规范化培训的临床医师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大,难以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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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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