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陕西省肉制品小作坊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肉制品小作坊主体责任,规范生产销售行为,强化肉制品安全监管,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
《办法》明确,肉制品小作坊采购进口原料肉时,必须索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其卤制、凉置、内包等关键工序应在独立区域进行,入口处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不在生产加工点现场销售的肉制品应包装后销售,为避免可能受到二次污染应采用简易真空包装。配送、销售肉制品时,要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周转箱和冷藏、防尘、防蚊虫功能的销售柜。
《办法》强调,肉制品小作坊不得采购、使用注水、注胶、病死、来源不明、死因不明的畜、禽、兽肉类。不得使用非食用盐、工业亚硝酸盐、工业松香、工业石蜡等非食品原料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肉制品。
同时,《办法》还对传统节假日及高温季节肉制品的安全检查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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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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