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家火锅店被老油压垮,又一批老板因老油获刑。2月23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获悉,随着三位老板、一位技术督导等被判刑,成都杀牛场火锅一加盟店(北大街店)将回收油端上餐桌一案尘埃落定。
从开业到关门,这家火锅店仅存在了1年时间。唏嘘之余,更让人震惊,该店一位配料师透露,他在总店学到熬油技术后,4个月就熬了约6.5吨老油给客人吃。而总店的技术督导则专门到分店煮一锅试吃,味道不好就亲自加香料熬老油,保证味道“纯正”。
目前,涉事的三位老板、两任经理、一位技术督导、一位后厨配料师均被判刑。
三个合伙人投资120万
自己熬老油总店未质疑
“重庆百宗杀牛场原味老火锅”成都北大街店(以下简称“杀牛场北大街分店”),是重庆百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杀牛场总店”)的加盟店。2014年6月开业,次年7月,该店关门。导致该店关门的直接原因是,成都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涉嫌用回收油作为原料。很快,该案移交公安部门,有关责任人被刑拘。
记者了解到,这家分店老板邓林说,2014年,他们看到金沙一家杀牛场火锅店生意火爆,萌生了加盟想法。不久后,三个股东共投资120万,开起这家店。“杀牛场总店”负责人作证时说,他们要求各加盟店的火锅油和底料,必须由总店统一配发。然而,这家店在采购了一次后,再也没要过总店的火锅油。
邓林说,总店提供的原料价格每件900元、油是20元一斤,“我们打算自己熬火锅油,就没有向总店采购,总店也没有提出质疑。”
老油须倒在指定地方
员工乱倒曾被训斥
就在杀牛场北大街分店断了采购总店火锅油这段时间,王言应聘进了这家店做传菜员,并在几个月后升任传菜组组长。“我开始上班的时候,当时的传菜组组长就给我说,吃剩下老油不能随便倒掉,要交给厨房,倒在指定的地方。”王言说。
有一次,王言把老油倒进了垃圾桶,刚好被后厨的配料师看到,“他当时很不高兴,训了我,让我以后一定要倒在他指定的地方。”记者了解到,做过该店领班的谢某也称被打了类似“招呼”。
分店每天用老油150斤 配料师总店学技术
杀牛场北大街分店老板赵某承认,对火锅店回收使用老油的事情知情,并称“杀牛场总店”来人指导过。“大家都把熬老油称为‘拉油’,我们基本上每半个月拉一次油,目的是使这个油增香增辣。”
训斥谢某的就是后厨的配料师田光。招聘进店后,分店安排他去重庆总店一趟,为的是学技术。
据他回忆,他在总店共学了7天,“白天主要学习如何搭配菜品,晚上我就在后厨学习如何调配火锅油。”田光说,调配火锅油实际上就是把客人吃剩下的油收回来,然后再加工。
田光说,收回来的油,先要用滤网过滤,分离油水和残渣,然后把老油舀起来放置两个小时左右。接下来,这些老油就将和新油混合,然后用大火烧至120℃,熬一个小时即可。第二天,再将头晚的油加热至70℃,放入火锅底料、高汤、以及各种香料熬成可以上桌的火锅油,“这种循环使用的老油根本吃不出来。”
据统计,该店每天使用老油约150斤。“我从2015年3月直至案发,一共熬制了大概6.5吨老油给客人吃,而且这些老油都是循环使用。”田光说。
这家火锅店中,三个合伙人的妻子承担了火锅店的财务工作,她们三人每晚轮流到店收钱。赵某的妻子马女士回忆,如果火锅店需要“拉油”了,就有人给总店打电话,请总店委派总店技术督导刁猛过来帮忙拉油,“实际上就是让火锅油增香增辣。”
马女士说,刁师过来后,他们除了要给他安排住宿,还要给他每天100-200元的报酬,“时间不确定,但反正一个月至少来一次”。
直到案发半年后,刁猛在重庆沙坪坝被警方挡获。他说,他主要负责督导菜品加工质量,监督火锅红油、锅底味道。到了分店,他马上会煮上一锅试吃,如果火锅店的红油有问题,就会安排门店重新“拉油”。
生意火时日入上万元 股东等人全获刑
据了解,这家店除了邓林,还有罗、赵两个股东。三人分别出资40万开起了这家店。整个火锅店,共34张桌子。
股东赵某回忆称,生意好的时候,每天营业额在13000元到15000元左右,生意不好的时候,每天5千-8千。“我投了40万,直到案发,我从火锅店分了10万元左右。”
目前,记者了解到,邓、罗、赵三个股东均被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总店技术督导刁猛被判两年有期徒刑。该门店的经理、后厨配料师等人也均被判刑。 (文中人物系化名)
记者回访:生意比附近其他门店要差些
23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了位于成都北大街的杀牛场火锅分店,该店早已变成了其他餐馆。多数路人甚至不知道有家因老油关门的火锅店在此存在过。
离火锅店不远的一家杂货铺老板告诉记者,他原来和朋友去吃过一次,好多人都说他们家牛肉还多嫩的,也比较入味。前年夏天,火锅店就突然关门了,后来才听说用了老油,“当时生意还过得去,有时候排队都排到外面。但毕竟开得不久,比附近其他店生意要差一些”。
本文转载自其他网站,不代表健康台观点和立场。如有内容和图片的著作权异议,请及时联系我们(邮箱:jkcentv@163.com)
责任编辑:邹林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