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记者从达川区法院了解到,达川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当庭宣判:吴有芳(化名,下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罚金3万元,没收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
据了解,2015年,吴有芳进入亲戚家的牛血旺加工坊打工。并2016年年初,亲戚准备将牛血旺加工坊转让。于2016年3月吴有芳正式接手牛血旺加工坊。吴有芳因她加工的牛血旺“卖相”不好,手感不光滑,并且不易保存。通过打听,用甲醛漂洗的牛血旺能让牛血旺很好的卖相、保存时间增长。吴有芳采用了这种方法,生产的牛血旺销往达川区、通川区以及平昌等地多家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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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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