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教授,在接受光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确立统一监管标准,严格执行,将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推进中国的食品安全改善。
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标准尚待建立
据悉,“十二五”期间,全国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95.8万起,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万余起。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7.2万批次,合格率为96.8%。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虽然自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的食品安全情况有所改观,但食品安全形势依旧严峻,不能完全保持乐观态度。”胡锦光认为,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和食品安全事件集中爆发期。
胡锦光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尚有差距、监管能力尚难适应需要等显著问题不容忽视,“我国虽逐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标准,但是尚未完全达致统一权威的程度”。
胡锦光:统一监管标准将改善中国的食品安全
胡锦光解释称,在我国,有部分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缺乏,甚或出现标准之间相互交叉、矛盾,“我们不同的部门相应的制定一些标准,这些标准存在具体规定上的不一致;另外,目前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四级标准,这些标准在市场上有些规定不一致,致使企业和执法部门不知道按哪一标准来执行;还有一些标准分‘段’,未按照体系化进行制定,比如,在生产阶段是一个标准,在加工、销售等每一阶段各有各的标准。”
胡锦光强调,若要达到中国食品安全的“善治”,“良法”是前提,“尽快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标准将在接下来的监管实践中推进食品安全的保障”。
多地出台食品安全条例明确“三小”管理将来或出台国标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之前,多地已经出台或启动了相关立法,尤其对“三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自3月1日起,辽宁省首部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开始施行,分别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职责、一般食品生产经营、“三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投诉举报奖励、法律责任等方面重点进行了规定。
3月29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继续审议,草案重点明确了对食品“三小”的管理规定。
在胡锦光看来,“三小”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重点,其规模从个体角度来讲并不大,但从总体规模上来讲很大,“我们对该方面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出的问题也比较多,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或标准时机尚不成熟”。
胡锦光认为,在我国,本身在立法层面对“三小”问题就没有相关的规定,先由各地方来制定,“我想,主要在于中国独特的饮食文化,地方特色食品繁多,制作流程各具地方性,另外,各地由于地理、天气,各地经营情况也不相同等也另现阶段由地方制定合乎地方性的相应规定更为妥帖”。
但胡锦光强调,立法当中将这一权力下放到地方,是在食品安全法作出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即“各地方在制定‘三小’规范的时候,必须要符合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不能低于该要求。”也就是说,按照现有的模式和要求,地方无论制定什么样的规范都要符合基本要求,然后在这个前提下,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来制定“三小”规范,“如果将来条件成熟,将统一制定一个全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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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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