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自愿献血者年龄可延长到60周岁;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受益人扩大到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采供血机构应每月向社会公布无偿献血相关信息……近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献血条例》。新《条例》突出了强化政府责任、扩大社会参与面、构建激励保障机制、加强采供血机构信息公开及献血引导与宣传,将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采血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采供血机构,根据规划设置采血点,公安、财政、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采血车停靠点。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采血车的停靠等提供便利。《条例》还适当调整一次献血量的规定,将“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修改为“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将“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修改为“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及捐赠造血干细胞”;首次将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纳入激励保障范畴,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费用血量累计按照八百毫升提供。
新《条例》还规定,采供血机构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无偿献血信息。采供血机构可以依法接受捐赠,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等。将每年12月调整确定为该省无偿献血宣传月。《条例》同时要求,各新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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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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