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7日对外发布,2017年7月,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结合本市实际,下调深圳市困难群体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重疾补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80%,从1万元人民币降低至2000元人民币,报销比例从70%上调至80%。
政策调整前,重疾补充保险支付待遇为3万元减去1万元起付线,后报销70%,重疾实际再支付1.4万元。政策调整后,重疾补充保险支付待遇为3万元减去2000元起付线,后报销80%,重疾实际再支付2.24万元人民币。
按照《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自2015年7月起,经深圳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人员均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重疾补充保险缴费手续,无需个人自愿申请,保费由政府财政承担。
据了解,为进一步减轻深圳市困难群体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并考虑到对其他重疾补充保险参保人的公平,待遇调整增加的支出不纳入重疾补充保险承办机构支出核算,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另行支付。预计每年可进一步减轻深圳市困难群体居民医疗费用负担近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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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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