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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2018-09-05 16:40:11来源:甘肃省食药监局

近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饮料、粮食加工品、罐头、饼干共248批次,抽检合格样品233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产品信息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饮料210批次,不合格15批次;粮食加工品25批次、罐头9批次、饼干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标称通渭县玉屏山山泉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鹿山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64;0;0;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武山县君山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君山泉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32;0;0;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标称陇西县沁心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君山泉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0;0;0;18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四)标称白银甘露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200;0;100;100;15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五)标称甘谷峪河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峪河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5;70;15;0;3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六)标称甘谷县清露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清露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0;0;16;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七)标称甘谷县尖山寺纯净水厂生产的尖山寺纯天然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50;60;0;35;25(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八)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天脉源纯净水营销中心销售的标称天水天脉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脉源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30;15;40;30;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九)标称陇西县南山清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山清泉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25;15;0;0;3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天水市麦积区益康源纯净水桥南店销售的标称天水市麦积区益康源纯净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0;8;0;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一)标称甘肃通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20;5;0;80;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二)标称兰州新区清河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00;10;60;0;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三)标称岷县清清山泉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清泉天然优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32;0;20;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四)渭源县盛世平安商行销售的标称渭源渭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秦山渭水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0;0;10;0;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五)标称平凉泾水源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泾水源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30;0;120;250;0(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天水市、平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8年11月下旬由省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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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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