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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

2017-01-19 14:11:31来源:北京青年报

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

2016年10月,江苏淮安的驾校教练刘春林和两位学员在买了“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后,发现椰果咬不动,便捞出椰果撕扯并称“会吃死人”。这一幕被拍成视频后,在网络上热传,喜多多公司因此报警,警方随后将刘春林等抓获。2016年12月8日,刘春林等三人被福建晋江警方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批准逮捕。刘春林律师认为,饮料里的椰果确实存在着拧干拉扯不断的物理性,刘春林仅就存在的事实进行演示。此外,刘春林在发现视频被传到网上后,还让学员删除原始视频。因此,刘春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称饮料“吃死人”被警方刑拘

为刘春林引来“牢狱之灾”的是一段视频,视频中刘春林光着膀子,从“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的罐头里捞出一个椰果,挤干水分后用双手用力撕扯,一边说着“大家看看啊,拽都拽不动”,之后他作出了“会吃死人的”的发言。

这段视频被人传到网上后引起轩然大波,刘春林和视频中另一男子,以及拍摄这段视频的人先后被警方带走。

刘春林的妻子何女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刘春林是江苏淮安某驾校的教练,视频拍摄于2016年10月8日晚,刘春林当时带着两位驾校学员到淮安考试,并入住一招待所。当晚,刘春林买了“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之后就出现了视频中的情景。

这段视频由其中一位驾校学员拍摄,最初发到了一个微信群里。刘春林不久后看到时,曾要求这位学员将视频删除,但因过了撤回时间,视频无法删除。

这段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后,2016年10月7日,饮料的生产方喜多多集团发布声明称,他们已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10月31日,正在驾校给学员上课的刘春林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的民警带走,随后移交给福建晋江市公安局。刘春林因涉嫌损坏商品声誉罪被警方刑拘,视频中的两名驾校学员也于2016年11月19日到江苏盱眙县公安局马坝派出所投案。

刘春林的妻子何女士表示,在被逮捕的时候,刘春林并不知道警方为什么抓自己。

北青报记者在喜多多集团公司官网上看到,该公司被评为2011-2015江苏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而视频中的椰果王是该公司产品。

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批捕

2016年12月8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对刘春林等三人批准逮捕。

当地检方通报称,在刘某林的突发奇想下,由邓某川拍摄,刘某林和李某在视频中捏、拽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中的果粒。录制视频过程中,刘某林和李某编造谣言“果粒是塑胶做的,会吃死人”。

随后,邓某川将该视频发送到刘某林建的驾校学员群,视频迅速被传播开来,并出现在盱眙网、江苏盱眙万事通微信公众号等处。编造的该视频对喜多多集团造成明显声誉损害,致喜多多直接经济损失达40余万元。

当地媒体报道称,晋江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事发后,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喜多多椰果王食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合格,未检测出塑化剂。刘某林等3名嫌疑人在未经调查证实的情况下,随意捏造产品不符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广泛传播,对喜多多集团产品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该3名犯罪嫌疑人已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

检察官称,本案适用“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应予立案追诉。

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

刘春林的代理律师邓庆高向北青报记者表示,他认为刘春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邓庆高称,损害商品声誉罪有其构成要件,如捏造事实并传播、对生产经营主体造成严重影响等。但在刘春林案中,饮料里的椰果确实存在着拧干拉扯不断的物理性,刘春林仅就存在的事实进行演示。刘春林本人也没有对视频进行传播,网上流传的视频是刘春林的学员在一个内部群里发的,没有到公共平台进行传播。而且刘春林还让该学员删除原始视频,因此该视频的传播与刘春林无关。

邓庆高认为,刘春林在视频中的行为,实际上是消费者对所消费的产品进行差评的情况,“他买了喜多多的产品,尝过之后发现对牙口不好的人来说,嚼起来特别费劲,拧干以后也确实拉扯不断。就像平时消费者买到不满意的东西,会发个牢骚。这个差评没有捏造事实,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的犯罪行为。”

目前,邓庆高已向晋江市公安局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并向福建晋江市检察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刘春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应该羁押。

截至北青报记者发稿,晋江检察院对刘春林批捕已经一月有余,但目前该案仍没有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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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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