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不过,记者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截至昨天,全国仍有超三分之一的省级政府未依法作报告。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环保法的决定。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新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国务院首次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报告了2015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据了解,新环保法实施后,陆续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了相关工作。截至12月7日,已有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甘肃、宁夏、山东、海南、贵州、西藏共1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了省级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报告。另有13个省级政府尚未依法按时报告年度环保状况。其中,黑龙江和上海拟于12月的常委会上听取和审议此报告。
另据了解,按照法律规定和张德江委员长指示精神,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例行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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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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