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为我省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规定的1945年9月2日(含)前参加革命工作、截至2015年9月1日仍健在的老工人,每人一次性发放慰问金5000元。此次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或破产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一次性慰问金不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属于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的领取人,由领取人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人保部门负责对领取条件认定和一次性慰问金发放工作。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参保退休人员当中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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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