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加强网购食物监管,杜绝微商制售食品的安全风险,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正式发布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如果规定落地的话,今后在淘宝、朋友圈卖食品的商家也要和实体店一样办证备案。
自制美食成朋友圈新商机
近两年,在朋友圈兴起的“熟人经济”正如火如荼,一时之间,朋友圈成了“买卖圈”。有一个段子曾调侃过这类现象:“你永远不知道身边的哪一位朋友突然间成了全球代购”。而自制美食就像一匹黑马,在某一天占领了朋友圈。心动的吆喝和诱人的美食配图不断刷屏,直击吃货们的内心。
然而这舌尖上的微信美食是否真的如卖家所说原料安全干净,食用能否安心,始终是众多消费者心中顾虑。随着《意见稿》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网络食品销售的空白,降低了网购食品的安全风险。
网上卖食品应有许可或备案
《意见稿》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对于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意见稿》规定网站须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同时,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记者在淘宝网、微店、朋友圈等平台搜索自制食品发现,大部分商家除了标注销售地和产品简介外,都没有提供相关产品的标准号、配料等相关信息,也没有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在网上销售自制食品的很多都是兼职,图的就是门槛低、成本少。”一位销售自制食品的卖家表示,如果新规真要实施,考虑到办证手续和投入成本等方面的问题,估计会有不少人退出。
电商平台或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如未按规定执行,则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消费者通过淘宝、微店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其赔偿;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
朋友圈买卖 卖商品还是卖友情?
打开朋友圈,仿佛进入一家大型商场,除了自制食品之外,还有化妆品、A货名牌包、海外代购等各种品类。原本充满温情的社交平台弥漫着越来越浓厚的商业气息。有市民感叹,如果有朋友在朋友圈里卖东西,自己不买就像背叛了对方一样。而一旦消费中出了问题,碍于朋友面子又没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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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