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初步查明,共有51家企业在69种保健酒、配制酒中违法添加了西地那非(俗称“伟哥”的药品成分)等化学物质,并在产品名称、标识、标签上明示或暗示壮阳、性保健等功能。
(一)初步查明,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的有15家企业27种产品,分别为:
山西曲沃县吉利酒业有限公司:沃国健酒1种产品;
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宇田鹿业开发有限公司:鹿鞭酒、鹿血酒、鹿茸酒、鹿筋酒、鹿尾酒、鹿茸血酒、鹿心血酒、鹿尾鞭酒;
长春鑫汇鹿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鹿鞭神液酒;
烟台鑫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神力源养生酒、鑫达神力源酒;
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御合酒、御合九开酒2种产品;开封市三九神功保健酒厂生产的巅峰对决酒、巅峰对决商务养生酒、众源玛卡动力酒;
河南省汝阳县杜康泉酒厂:玛卡爽三天酒;
大冶市金谷香酒厂:中国勐酒;
地下黑窝点制造、标称湖北宏业实业总公司酒业分公司:命运牌雄风王养生酒;
桂林市三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壮天王酒;
柳州市柳南区桂坤酒厂:金锅功夫酒、瑶健酒;
柳州德顺酒厂:柳霸神养生酒;
泸州锦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苗山狼露酒;
四川古本酒业有限公司:古本酒;
陕西佛坪九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丁香酒(中华盛酒)。
初步查明,违法添加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红地那非等(均为与西地那非类似的化学物质)的有5家企业7种产品,分别为:
辽宁桓仁五女酒业有限公司:帝春酒、阳春酒;
长春市九鹿鹿业有限公司:鹿鞭酒;
河南省汝阳县杜康泉酒厂:奇菊雄枫牌植物配制酒;
河南天鉴酒业有限公司:皇家御贡酒;
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古御堂养生酒、古御堂虫草养生酒。
(二)正在调查的涉嫌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产品27种,涉及标称企业25家,分别为:
长春军汇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鹿宝神液酒、鹿鞭神液酒;
长春市鹿乡鹿茸酒厂:鹿鞭酒;
吉林抚松县龙源酒业有限公司:金蛾御草(三鞭酒);
通化华特酒业有限公司:娜旮旯健身酒、三鞭酒;
吉林省龙宇酒业有限公司:小鹿仙酒;
吉林省绿家族实业有限公司:三鞭酒;
黑龙江海林市林海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氏补酒厂:钻酒;
黑龙江省虎林市森源天然食品有限公司:鹿鞭酒;
漳州市板桥酒业有限公司:肾宝三鞭酒;
江西日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龙凤酒;
山东神龙酒业有限公司:神博牌万得福酒;
青州市华威酒业有限公司:八珍养生酒;
山东雄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尊牌福缘酒;
河南九龙神功保健酒有限公司:劲舒春酒;
南阳市广寿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张仲景人参蛹虫草酒;
三九企业集团兰考地久酒业有限公司:蛹虫草酒;
河南镇平三潭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仲圣白金酒;
湖北吴都酒业有限公司:双乔梦露酒;
湖南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君领天下酒;
湖南省永州零陵永桂异蛇酒业有限公司:异蛇鞭酒;
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朝阳旭日精品养生酒;
长沙市雨花区康年华营养食品厂生产的清宫御酒;
湖南省汨罗市汨罗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金君领珍品养生酒;
贵州省惠水县好花红酒厂:西门神酒;
云南省开远市果酒厂:雄风露酒。
正在调查的涉嫌违法添加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红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产品8种,涉及标称企业7家,分别为:
山西金源酒业有限公司:定阳湖定阳酒;
长春市吉祥源鹿业有限公司:男人密码(鹿鞭酒);
吉林省长双鹿业特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倒翁(鹿宝补酒);
吉林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颂康鹿鞭配制酒、鹿皇春鹿鞭配制酒;
黑龙江大庆辽金古酒有限责任公司:遼金雄风酒;
湖南洪江元泰酒业有限公司:元子酒;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椰岛鹿龟酒。
上述生产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就地封存违法产品,召回全部在售产品,并将去年以来生产、销售数量及销售流向报告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企业停产、封存、召回情况,于8月15日前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二、在保健酒、配制酒中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述企业中,已有19家企业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犯罪侦查。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保健酒、配制酒经营者应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自查,发现上述产品一律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继续经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下架封存(包括产品名称、数量、标称生产企业等)情况汇总后,于8月15日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均须开展自查。凡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就地封存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并于8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违法产品名称、批次、数量及流向等情况。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于9月10日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五、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快正在办理案件的调查取证,彻底查清违法产品生产源头和违法添加化学物质来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和饮用本通告公布的相关产品,发现违法添加线索的,可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12331热线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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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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