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昨日在省政府官网发布。
《意见》提出,2016年,粤东西北地区医疗救助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珠三角地区达到全国前列;2017年,医疗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力争全省医疗救助水平达到全国前列;2018年,全面构建科学规范、运行高效,与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慈善事业相衔接、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体系。
在提高医疗救助比例方面,《意见》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参照不低于70%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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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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