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提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国际合作、出境等活动,不得买卖人类遗传资源。
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种族安全的重要措施。送审稿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核酸、核酸制品等资源材料及其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科技部在关于起草送审稿的说明中指出,随着人类遗传资源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境外机构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非法收集和攫取活动频频发生,其活动方式日趋隐秘和多样化,给现阶段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监管带来严峻挑战。由科技部与原卫生部于1998年制定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不适应我国当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现状。
送审稿拟规定,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国际合作、出境等活动,应当尊重我国国家主权,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不得产生潜在危害。未经许可在我国境内开展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国际合作活动的单位,将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采集、收集的人类遗传资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在2年内从事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国际合作、出境等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审稿还指出,以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侦查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国际合作和出境活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该《条例》。利用在上述活动中采集、收集的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初始目的以外的国际合作、出境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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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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