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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可生育“三孩” 丈夫陪产假15天

2016-03-25 09:57:41来源:北京晨报社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天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条例,再婚夫妻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可生育“三孩”;婚假还是10天,但女职工产假最多可休7个月,条例还删除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岁的要求。该条例即日起实施。

再婚夫妻可生育“三孩” 丈夫陪产假15天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条例细化了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再生育,是指一对夫妻(无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已经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后,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又生育的。主要涉及再婚夫妻生育和子女病残生育两大情形。

对于再婚夫妻,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和保护未育方初育权的考虑,条例规定,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对于子女病残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条例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

刘振刚介绍,从前,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本市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

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假,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为此,条例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条例还新增了配偶的“福利”,规定女职工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此外,刘振刚介绍,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同时考虑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续性。因此,条例增加一款,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这意味着,女职工最高可享受长达7个月的产假。

■人口计生条例修改前后变化

再生育

新增: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此外,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

产假

删除: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

保留: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

新增:生育奖励假30天,女职工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婚假

删除:职工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

增加: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待遇

取消: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保留: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仍然可以享受每月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八岁前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等优惠。

生育

删除: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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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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