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实现城乡统一,即分别为270元、340元。近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2013年底,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记者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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