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9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价格鉴证师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 取消 | |
2 | 招标师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 | 取消 | |
3 | 矿产储量评估师 |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号) | 取消 | |
4 | 物业管理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 取消 | |
5 |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 | 取消 | |
6 | 棉花质量检验师 |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 取消 | |
7 | 计量检定员 | 质检总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 取消 | 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 |
8 |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 中国地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 | 取消 | |
9 |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 水利部 | 水平评价类 |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 | 取消 | 作为一个专业纳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筹实施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
小类 | 细类(职业) | |||||
1 | 其他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 灾害信息员 | 民政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 | 取消 |
2 | 林业工程技术人员 | 花艺环境设计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3 |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 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4 | 电影电视制作及舞台专业人员 | 录音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5 |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人员 | 轮胎翻修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6 | 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人员 | 市场管理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7 | 河道、水库管养人员 | 水域环境养护保洁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8 |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 集成电路测试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9 | 电气工程技术人员 | 照明设计师、霓虹灯制作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10 |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技术人员 | 数字视频合成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11 | 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 | 室内环境治理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 | 取消 |
12 | 编辑 | 网络编辑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增补本) | 取消 |
13 | 采购人员 | 采购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14 | 其他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 水生哺乳动物驯养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增补本) | 取消 |
15 | 检验人员 | 合成材料测试员、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员、玻璃分析检验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 | 取消 |
16 | 机泵操作人员 | 混凝土泵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17 | 美术品制作人员 | 装饰美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18 | 广播影视舞台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操作人员 | 音响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19 |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 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0 | 物业管理人员 | 物业管理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1 | 旅游及公共游览场所服务人员 | 插花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2 | 推销、展销人员 | 营销师、服装模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3 | 水上运输服务人员 | 港口客运员 | 交通运输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4 | 公路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 汽车货运理货员 | 交通运输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5 | 水产品加工人员 | 水产品原料处理工 | 农业部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6 | 人造板生产人员 | 人造板饰面工 | 国家林业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7 | 原烟复烤人员 | 打叶复烤工、烟叶回潮工 | 国家烟草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8 | 卷烟生产人员 | 烟叶制丝工、膨胀烟丝工、烟草薄片工、卷烟卷接工 | 国家烟草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29 | 烟用醋酸纤维丝束滤棒制作人员 | 滤棒工 | 国家烟草局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0 | 其他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 电焊条、焊丝制造工 |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1 | 五金制品制作装配人员 | 铝制品制作工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2 | 塑料制品加工人员 | 塑料制品配料工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3 | 搪瓷制品生产人员 | 搪瓷瓷釉制作工、搪瓷坯体制作工、搪瓷涂搪烧成工、搪瓷花版饰花工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4 | 日用机械电器制造装配人员 | 空调器装配工、电冰箱(柜)装配工、洗衣机装配工、小型家用电器装配工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5 | 印染人员 | 坯布检查处理工 |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6 | 合成橡胶生产人员 | 顺丁橡胶生产工、丁苯橡胶生产工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7 | 基本有机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 环烃生产工、烃类衍生物生产工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38 | 化学纤维生产人员 | 湿纺原液制造工、纺丝凝固浴液配制工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 水平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 取消 |
《决定》明确,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2014年以来,国务院已先后分五批取消了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本次再取消47项。至此,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达到319项,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52%。
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9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涉及招标、物业管理、价格鉴证等多个专业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涉及林业、道路运输、卷烟、机械制造、纺织、化工等领域。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对照职业分类大典对现有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业,原则上要放宽市场准入。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同时,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和实施的监管,逐步构建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推动职业资格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在推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时,要更加突出以用为本,提升学生实践能力,让实际工作对职业技能的需求真正成为职业教育和选人用人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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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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