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文件,要求在年底前,全省70%的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达到“规范药房”创建要求。
日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年底前,全省70%的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达到“规范药房”创建要求。
日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年底前,全省70%的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达到“规范药房”创建要求。今年,“规范药房”创建工作被列入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重点工作任务。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本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责任明确、标准统一、分级负责、验收规范、保证质量”的创建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规范药房”创建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验收标准”,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的创建验收工作。验收标准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之规定,明确“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陈列或储存于相应的药房(库),其中常温库温度为10~30℃,阴凉库(柜)温度不高于20℃,冷库(柜)温度为2~1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计委印发的《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之规定,“医院中药房应配置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所需的设备。计量器具应定期校验。”
《通知》明确,全省各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药房,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递交“规范药房”创建申请材料,提出创建验收申请。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验收表》,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发文,并在当地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通过验收的“规范药房”,每两年组织复查一次。对质量管理工作滑坡、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规范药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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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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