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实施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配方乳粉列于其中,但是附有这样的备注:“按照食品安全法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除外”。没有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跨境电商还能不能销售?对此,财政部关税司13日作出回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见,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时,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注册证书。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册。由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仍在制定过程中,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时,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注册证书。
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届时,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名单,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外公布。
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充分考虑电商发展实际,加强对上述政策的调研,完善配套监管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本报北京4月13日电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颂平13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跨境电商新政对今后跨境电子商务影响积极。
财政部等三部委日前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跨境电商不再适用行邮税,代之以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设置单次2000元、年度2万元的优惠额度,同时取消50元税费的免征额。黄颂平表示,这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是政府管理工作的一次推进。
之前,有人在网上说,因为海关征税,一些旅客宁愿将在境外购买的物品抛弃在机场。对此黄颂平说:“这个情况不属实,有关海关对这个问题已经做了澄清。”“海关对旅客回国携带的在海外购买的个人自用物品的管理办法和额度没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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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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