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院长姜智南受贿判刑后,10日,记者从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宁波妇儿医院原外二科主任徐某、科室医生林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根据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原宁波妇儿外二科主任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医生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3年不到
科室内医生私分140余万元回扣
据了解,徐某于2010年12月担任妇儿医院外二科主任,林某为外二科普通医生。
按照该院的规定,所有新的医用耗材进入医院销售都需要准入程序,经层层审批并最后交由分管院长签字。而自2010年7月开始,宁波上合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上合公司)为在该院打开销路,每月固定给外二科医生回扣。
比如,骨针的回扣是250元一根;小儿弹性髓内钉是900元一根;康辉公司和强生公司两个品牌的钢板及配套产品、封闭创伤负压引流装置的回扣则按20%的比例支付。
随后,得到好处的主任徐某将上合公司的产品纳入审批程序,最终得到审批通过。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上合公司共拿出回扣款140万余元,其中林某分到48万元,徐某分到36万元,其他4名医生分得56万元。
2013年3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其他行贿案中,发现并掌握了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外二科有涉嫌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徐某丙回款的犯罪嫌疑。案发后,140万元赃款已全部退缴。
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受贿?
林某为此提起上诉
去年,海曙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子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判决,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但是林某认为,这是集体行为,应当以单位受贿罪重新量刑,随后他提起上诉。
宁波中院审理认为,林某、徐某身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共同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回扣款被科室内少数人私分,个人利益意图明显,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近日,宁波中级法院公布了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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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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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雯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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