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06(农业水利类388号)提案答复的函
王路等10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提案收悉。经商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遵循国际通行指南,并注重我国国情,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一是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部制定并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4个配套规章,质检总局实施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5年新修订并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标示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正在修订的《种子法》对涉及转基因植物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也正在修订。我国转基因法律法规体系已日臻完善。二是建立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咨询工作。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三是建立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体系。国务院建立了由农业、科技、环保、卫生、食品药品、检验检疫等12个部门组成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和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部设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立法机关加强转基因法律问题研究,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二、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国际上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是有权威结论的,即通过安全评价、获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都是安全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一系列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指南,是全球公认的食品安全评价准则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食品贸易争端的仲裁依据。各国安全评价的模式和程序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评价原则和技术方法都是参照CAC的标准制定的。
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和我国开展了大量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科学研究,认为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同样安全。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目前尚未显示转基因食品批准国的广大民众食用转基因食品后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任何影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得出“目前上市的所有转基因食品都是安全的”的结论。欧盟委员会历时25年,组织500多个独立科学团体参与的130多个科研项目,结论是“生物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并不比传统育种技术危险”。
三、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管
我国基本建立起涵盖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出口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体系,农业部、质检总局始终把执法监管放在重要位置,突出重点、严控源头、坚决防止转基因生物违规扩散。一是精心组织,形成全国联动的监管格局。每年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方案,强化属地化管理和研发人“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要求各省加大转基因成分抽检和执法检查力度,充分落实安全监管措施。二是狠抓源头,确保监管取得实效。农业部门以转基因研究和试验为重点,对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进行动态监管。质检总局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严格把关,依法处理未经批准的转基因产品。三是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农业部每年派出检查组,对全国各地转基因作物违规试验、违规种植和违规销售情况进行督查,形成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针对进出境过程中发生的转基因问题,质检总局及时与相关国家官方进行交涉,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四是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推荐,遴选出农业、卫生、食品、环境、检测检验等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组建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组建了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发布基础类、安全监管、安全评价、检验检测等4类151项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认定了40个国家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承担农业部或申请人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检测、鉴定和验证实验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四、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
目前,国际上对于转基因标识管理主要分为4类:一是自愿标识,如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二是定量全面强制标识,即对所有产品只要其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阈值就必须标识,如欧盟规定转基因成分超过0.9%、巴西规定转基因成分超过1%必须标识;三是定量部分强制性标识,即对特定类别产品只要其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阈值就必须标识,如日本规定对豆腐、玉米小食品、纳豆等24种由大豆或玉米制成的食品进行转基因标识,设定阈值为5%;四是定性按目录强制标识,即凡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只要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是由转基因作物加工而成的,必须标识。目前,我国是唯一采用定性按目录强制标识方法的国家,也是对转基因产品标识最多的国家。
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识目录,包括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类17种转基因产品。国内批准商业化生产仅有棉花和番木瓜,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有转基因大豆、玉米、棉花、油菜和甜菜,这些是在国内市场能见到的转基因农产品,与首批标识目录基本一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并赋予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转基因食品标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能。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示进行处罚;二是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及生产加工企业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包括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农业部门将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强化转基因标识监管,构建对转基因生物和食品标识监管的有效衔接机制。
感谢你们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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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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