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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生二孩 延长生育假 取消晚婚假

2015-12-29 09:17:44来源:中国妇女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下午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修正案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保留并完善了对原来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以及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措施。取消了公民晚婚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符合法律法规,无论一孩还是两孩,都可享有延长生育假

修正案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关于再生育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正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总体来看,大家在再生育问题上还是有一些一致的认识,希望能够在再婚家庭,在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的再生育规定方面,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

修正案将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修正案将现行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张春生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

对于取消晚婚假的规定,张春生说,我们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失独可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修正案保留了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解释,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张春生说,在新法实施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之前的办法。

卫计委将按照部门规章严禁代孕

草案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意见分歧较大。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次修法应当集中围绕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策进行,而本条规定与全面实施“二孩”政策没有直接关系,且有些问题还需深入研究论证,建议删去。修订案删去了草案第五条、第六条。

对于修正案草案最初对代孕的规定,张春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考虑到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在非法的这些交易活动当中,相关人能够获取很多暴利,老百姓在这些方面不是非常了解,希望能够通过这次法律的修订,将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依据相关部门规章推动的这项工作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张春生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在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卫计委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介绍,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加强妇幼健康方面的服务。在生育登记服务方面,将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生人口监测的办法,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计划生育的基层基础工作,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加强经常性的工作。将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一票否决制。针对现在一些群众反映的生不起、生不出等问题,也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家庭发展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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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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