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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解剖源于中医 古代法律限制发展

2015-11-17 14:07:27来源:古方中医网

中国的人体解剖发源很早。远在商周或其以前,中国的医学家已积累了一定的人体解剖知识,《灵枢》是使用“解剖”一词的最早文献。《黄帝内经》中记载了许多关于人体各个脏器和体表部位的数据。《史记·扁鹊仓公列传》里曾提到一个名叫俞跗的手术高明的外科医生,他进行剖腹的程序是先割皮、解肌、诀脉、结筋,接着溺髓脑、揲荒、爪幕,这说明在秦汉以前,中国的人体解剖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平。但随着中医学体系的成熟,解剖实践渐渐被忽视了,加之“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儒家忠孝思想的影响,以及医乃仁术、不能刳剥人体,以供实验的传统医德的束缚,解剖人体被视为大逆不道,历来的封建政府也都制定各种法律条文,对人体解剖行为进行限制。

我国古代的解剖知识是形成中医脏象学说的主要基础之一。进入封建社会后,由于实际的解剖行为被限制,古代的医学家们便从医学临床实践出发,创造了“度量切循”的体表测量方法,进行人体表面解剖学的研究,并不断进行由表及里的深入观察,继续推动中医学的发展,使之成为独特的医学。但对五脏六腑等身体内部的解剖研究却几乎陷入停止,因为从秦代开始,法律就规定,“凡是毁损对方的耳、鼻、唇、指等要处以‘耐刑’”。耐刑是剃去双鬓和胡须,保留头发。但如果割去别人的胡须和头发,就要判重刑。可见,当时毁损胡须和头发既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又是一种刑罚。《南史》中记有沛郡相梁唐赐之妻遵其临终嘱咐,刳剖其腹以验病因,结果其妻与子均受到法律制裁。《唐律》是我国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封建法典,它集前朝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又是后来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法典的蓝本。唐宋法典都规定:“残害死尸(支解形骸,割绝骨体),常人减计杀罪一等,尊长则不减。”这项规定既包括死后分尸绝迹,也包括根据医学需要解剖尸体,都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唐律疏议》专门有“残害尸体”一栏的详细规定:“如果杀死人,再支解,或焚烧尸体,不但处死刑最高刑——斩刑,妻子还要流二千里”,“如果不杀人仅残害死尸(焚烧或支解),或弃尸于水中,处减斗杀罪一等”,“如果割去尸体的头发,或不同程度地损伤尸首,要处减斗杀罪二等”,“在路上碰见死尸,不掩埋,或在墓地熏狐狸而烧着棺椁者,各徒二年;把尸体烧了,徒三年。”这些法令的颁布更直接地加固了人们视毁损尸体为不仁、不孝、不法的思想。不准解剖尸体,这一法律成规,一直维持到清朝末年。

虽有封建法典严令禁止解剖尸体,但解剖尸体的行为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从没中断过。《汉书·王莽传》曾记载:“翟义党王孙庆捕得,莽使太医尚方与巧屠共刳剥之,量度五脏,以竹筵寻其脉知所终始,云可以治病。”东汉华佗更是古代外科手术的鼻祖。虽然唐宋的医事律令有“屠割刑人骨肉者,依法科残害之罪”,但统治阶级为了惩示民众,依然解剖犯人尸体。“宋代曾解剖死刑犯人两次,尸体达30~50人之多。其解剖是由医官和画家合作,在犯人临刑时进行,并将解剖所见,绘制五脏图”。明代则有《赤水玄珠》引何一阳传云:“余先年精力强盛,时以医从师征南,历剖贼腹,考验脏腑。”但大多数的医家却没有条件从事解剖工作,因而到了清代,著名医家王清任大声疾呼“著书不明脏腑,岂不是痴人说梦;治病不明脏腑,何异于盲子夜行?!”他还亲自观察尸体,绘制了《亲见改正脏腑图》,为我国解剖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整个封建社会里,人们只能乘兵荒、刑戳、疫病流行时机进行一点解剖,还往往受到传统习俗的制约,就连王清任也“对女囚尸体却因非男子而不忍近前”,可见解剖学的发展真是步履艰难。

随着中西文化交流的发展,西方传教士开始来华借医传教。邓玉函著的《泰西人身说概》是最早传入中国的人体解剖学专著。“他还于1621年在澳门解剖一日本传教神父尸体,此为外人在远东最早病理解剖之一例”,但这些在中国没有引起医家的注意。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医学大量涌入,清政府迫于形势不得不在一些医学院校开设解剖学课程,然而在“钦定学校章程”中仍规定解剖课的实习“只许模型观察,不许尸体解剖”。但西方各国通过办医院、设医校、出医刊等方式大力发展自己的势力,到辛亥革命前,我国的10所医学院校中,外国人办的就有8所,他们沿习欧美建制,不受中国法律约束。1867年,博济医院进行了首例尸体解剖,由黄宽执刀剖验。此后,博济医学校又陆续对几例无亲友的死亡病人的尸体做过解剖,这是近代中国最早的解剖记载。这些医学院校的建立,终于使解剖教学活动系统化、正规化,各校都急需解剖材料来适应医学的发展,中国的关于人体解剖的法律这时已远远滞后于医学发展的需要,要求实行人体解剖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体解剖相关法律的发展也到了不得不更改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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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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