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黑龙江省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将被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点对象。近日,该省政府正式出台《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对重点救助对象从参保参合、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特大疾病救助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医疗保障。
《办法》明确,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将被首先纳入医疗救助重点对象,再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同时,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特困供养人员及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办法》指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将得到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保参合将给予定额补助。住院救助方面,对重点救助对象将全面取消住院门槛,不设起付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不超过年度最高救助限额。门诊救助方面,将重点救助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而罹患重特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还将得到重特大疾病补助,原则上,其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此外,《办法》还要求,各级慈善管理部门要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贫困家庭和经医疗救助后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开展慈善援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床位费减免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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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雯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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