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执行实行监督。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对于公众非常关注的正常人“被精神病”和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假精神病”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办法》规定,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未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发现被强制医疗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检察院。
为依法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医疗、监管活动及解除强制医疗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使用约束措施,对于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没有及时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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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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