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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为推进中医药立法开方

2016-01-24 16:02:25来源:全国人大为推进中医药立法开方

去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会上,40余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纷纷力挺中医药立法,并就如何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机制,以进一步充实、完善《中医药法(草案)》各抒己见。

全国人大为推进中医药立法开方

力推中医药立法

冯长根委员:

我国宪法中就有一条,要保护中医药,按照宪法制定中医药法是很及时的,我是赞成的。

吴恒委员:

制定并出台中医药法,是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多年来所关注的,本届全国人大成立以来,连续三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有关中医药立法的议案,我统计了一下,三年来有8件议案,累计达到300余位人大代表。

郑功成委员:

我非常赞成现在为中医药立法,一定要明确发出强烈的信号。

李飞委员:

制定这部法律很必要,我赞成制定这部法律,希望抓紧修改,抓紧立法的进度。

买买提明·牙生委员:

对10多年的经验进行总结,把新情况、新问题吸收并提出法律草案,我认为是必要的、可行的,条件是成熟的。中医药法草案的框架是合适的,而且是有操作性的。

高广生代表:

中医界人士所期盼的中医药立法终于守得云开见明月,进入了立法程序,这也是深化医改,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迫切需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委员:

草案第2条有利于各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医药法草案思路正确,内容丰富,语言简练,特色鲜明,是一部难得的高质量法律草案,希望二审后提请表决。

杜黎明委员:

现在,社会对中医药普遍关注,中医药行业对中医药法翘首以盼,希望中医药法是一部好法,管用的法,能解决制约中医药事业发展障碍的法。

完善中药生产审批

吕薇委员:

本法里提到了药材的追溯制度,这一点非常好,但是追溯制度是和药材的认证体系相结合的,应该建立比较完善的药材质量的认证和标识体系。在中药发展方面,建议加上以下几条:一是,国家鼓励开发中药检验检测和成分分析的技术。二是,国家鼓励进行中药的制药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和开发。三是,国家支持中药标准体系的研究开发。

闫小培委员:

建议增加一个内容,对中药材种植基地的土壤进行监测和改良,保证土壤质量优良。

刘振伟委员:

建议加强生产的可追溯体系建设,规范中药材的标准化生产。

任茂东委员:

中医诊所或中医院院内配置制剂也是中医药的重要特点。建议草案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一是中医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归卫生部门管理。需要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是要允许中医诊所自行配制中药外用药,不再设置许可或者备案障碍。三是对于一些限定在固定中医医院使用,应当实行区别的管理制度,减少审批。四是建议草案对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予以细化,防止把备案变成变相审批。

张伯礼代表: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后面增加“建立符合中药特点和自身规律的审批标准,采取分类评审”。医疗机构院制剂,建议增加“对仅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只需要取得传统制剂相应资质。”医院负责安全性,有效性把关。

陈蔚文委员:

对古代中医经典专著中记载的中药和方剂,可以按剂型改变类新药的要求来进行研发和审批,古代中医经典专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和认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调查、收集民间安全有效的传统诊疗技法、方剂、中草药和学术流派,并加以整理提高和推广应用。

大力推动科技创新

陈蔚文委员:

国家鼓励和支持运用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中药和研发中药。要尊重中药经过数千年实践检验的疗效特点和疗效原理,要认清中药与化学药的区别,避免盲目使用化学药的标准来检验和要求中药,避免盲目使用化学药的疗效原理来诠释中药的疗效原理。

吴恒委员:

在中医药发展的章节当中要增加国家的扶持奖励,也就是对于新的中医药研发成绩显著者,国家在税负、研发资金投入,空间资源配置方面应当给予明确的奖励性的扶持。

郑功成委员:

应该明确国家科技投入,应向中医药的创新有所倾斜。

辜胜阻委员:

科技的创新和科技的立项方面要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规定。西药、西医科技的立项,和中医、中药方面的立项,应该讲怎么保障它们平等的定位,这是非常重要的。

加大政府投入

买买提明·牙生委员:

要增加各级人民政府把传统医药学的发展列入到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当中的内容。

郑功成委员:

明确国家应当重视发展中医药事业,不光是中医药的主管部门,还包括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卫生部门,也包括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实际上是综合的。

丛斌委员:

要增加一个内容,即国家实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财政补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医疗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建设仪器配备标准等全额拨付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工资和津贴。

张伯礼代表:

第六章第33条保证措施,增加“发展中医药是政府的责任”一句话。后面增加一段“国家保证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中医药投入,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中医药事业支出,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设立中医药专项基金,重点支持中医药学术传承、传统知识和文化遗产保护。”

增加一条作为第35条“国家实行公立医疗机构财政补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医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建设、仪器配置标准等,建立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内的人员基本工资和津贴。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应该足额补助。

陈泽民代表:

没有财政上的投入,只是说要积极地鼓励它、支持它,希望赞助它。这远远不够,不解渴,政府应该拿出相当的资金,做中国传统医药的基础研究,推广应用、舆论宣传、基本教育。

吕薇委员:

要对中医药的继承、创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相关的技术开发给予支持,要建立专项基金。

完善医保制度

张伯礼代表:

现在医保报销中医药和西药还是有区别的。特别是在公立医院服务的报销比例不一样,应该要向更便宜的中医药倾斜。

辜胜阻委员:

在医保中如何保证中药和西药的平等地位,要有规定。

韩晓武委员:

要针对中医药诊疗的特点制定医疗保险支付报销的方法。

任茂东委员:

要给予中医诊所平等的地位,主要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险的支持。要做到去大医院、中医院看病与去中医诊所看病,报销的程度、便利性完全一样。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张伯礼代表:

第29条“国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建议增加“建立中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建立中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中国中医科学院对唐代以前的6万种中药处方建立了保护名录,今后谁再用这些方子研究新药,就必须征求中国人的意见。所以这一条中应该增加这个内容。国际上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是由政府发布,民间组织维权。

吕薇委员:

应该强调要对中医药实行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比如药品知名商标的保护,像同仁堂等品种,这是中国的传统品牌,要进行保护。还有中药炼制、加工、制作的工艺改进和创新,这方面实际上是可以进行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辜胜阻委员:

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制度设计,政府专门制定了一个《2006-2020年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中医药创新发展的规划,它在法律上非常重要的体现就是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具体化。

李安东委员: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中医药的创新成果申请知识产权,并依法予以保护。

张崇和委员:

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保护也应有个年限,以既利于保护,也利于应用。

多元化培养人才

谢小军委员:

中医药法草案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是对师承方式培养的医师管理,规定经过师承的方式学习中医,经过实践技能考核合格的可以准入,这是一个很大进步。

刘德培委员:

以师承的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有专长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即可以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这一条考虑到中医传统的培养方式和当前中医培养人才的多元化,我赞成这一条。

刘振伟委员:

现在民间中医人才在农村发挥很重要的作用,许多民间中医人才管用,会看病,群众认可,费用低,方便。要鼓励民间中医人才成人,在职称、资质或转入正规医院等方面,政策上开一个口子。

郑功成委员:

强调中医取得执业资格时,不要把师承的方式作为一种例外,因为在中国的广大地区之间,更多的还是师父带徒弟现象比较多,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如果都按西医的资格学习和考核,这本身就不太适合中医,只有让师承方式变成并重的方式,才能真正地重视。还应当规定,国家应该对学中医药的给予优先优惠的鼓励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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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谷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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