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私人美容工作室,使用未经批准进口的药物为他人注射美容,应以销售假药罪论处。近日,由深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销售假药案经法院一审审理,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8月起,梁某开始在其租住的深圳市南山区某住宅小区开设美容工作室,使用未经批准进口的药物为他人注射美容。2015年10月22日15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该工作室进行搜查,现场缴获一批注射剂、注射用具等。经查,梁某共收入人民币34710元,获利人民币23500元。
经南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缴获的“BOTOX”注射剂、“南光安命活源注射剂”、“止血明注射剂”、“保肝注射剂”、“舒得清注射剂”、“循必利注射剂”未经批准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销售该批针剂应按假药论处。
近年使用注射药物等方式进行微整形的爱美人士越来越多,但是并非所有的美容机构都具有从事整形美容的资质。检察官提醒消费者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并忠告各美容整形机构,使用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论药品真假,均以销售假药罪论处,美容机构切不可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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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雯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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