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沙市工商分局洪垸工商所、消委分会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王女士元月在沙市区某整形医院预交580元获得一张邀请函,对方明确表示凭该函消费可减免2000元,而后,王女士在该医院做了祛眼袋手术,手术费共计3000元,当她提出以邀请函减免2000元手术费时遭拒,故认为院方存在欺诈行为。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陪同消费者前往该整形医院开展调查。该院负责人称年前办理的邀请函仅能冲抵指定整形项目,而祛眼袋手术不在可以冲抵的整形项目中。工商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告知整形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消费者诉求合情合理合法。经调解,院方负责人口头道歉,并接受王女士以邀请函减免2000元手术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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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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