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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终止麝香气雾剂中药品种保护

2016-05-27 11:41:45来源:健康台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终止湖北南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麝香祛痛气雾剂(国药准字:Z42021342)中药品种保护,自公告印发之日起,该气雾剂不再按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管理,不得冠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称谓。中药保护品种是什么?

国家食药总局终止麝香气雾剂中药品种保护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

中药品种保护的目的是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鼓励中药继承与创新,进一步规范中药品种生产秩序,促进中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新修订的思路是重点保护独家品种。申请企业应是品种原研究开发者。

国家中医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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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谷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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