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主体需备案公示
《办法》规定,将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细分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三大类,分别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分支机构设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通过备案管理,将线上的网站与线下的实体经营者关联起来,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为网络食品市场的综合治理奠定了基础。
备案部门自完成备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江苏食药局的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网络食品安全,江苏“试水”跨区域市场监管
网络食品市场一直是创新创业的热土,中小规模经营者占据主体地位。《办法》首次明确,依法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可以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地方特色的小作坊食品成为地方饮食文化的名片。
同时《办法》强调,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针对网络食品交易有电子化、虚拟性以及跨区域性(跨省域)等特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总监田丰介绍,江苏正在推动区域协作,积极促成网络食品市场协同协作管理纳入《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与上海、浙江等周边省份共同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排查摸底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监管协作、执法联动,全力保障网络食品质量安全。
食药监部门“神秘买家”专门抽检网络食品
传统的餐馆、食品商店等实体店是有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到企业完成抽检取样的工作,但在互联网时代下,在线购物具有虚拟性、信息相对不对称等特点,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该如何进行呢?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就规定了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抽样人员以顾客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并对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票据等进行留存。
在发布会上,田丰介绍,2017年,江苏食药监部门“神秘买家”共抽检网络食品320个批次,其中有11个批次不合格。这些不合格产品已经依法进行封存和停止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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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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