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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男子买二百袋香肠,以“不合格”索赔,被法院驳回诉求

2018-05-11 10:37:02来源:齐鲁晚报

花5811元购买的香肠到底是生制速冻品还是腌制品?为这事儿,济南市民杨某和超市打起了官司。杨某从超市购买香肠后发现,商品配料处标注添加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他认为这些香肠非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张超市返还货款并十倍赔偿其损失。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此案,认为香肠符合腌腊肉制品食品添加剂标准,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底,杨某从一家超市购买了194袋香肠,共支出5811元。香肠外包装袋上标注食品类别为生制速冻品(需加工后食用),保质期12个月。杨某发现这些香肠标注的食品添加剂中含有亚硝酸钠。他认为,生制速冻品不应添加食品添加剂,于是向超市索取赔偿。超市方认为,涉案食品是腌腊肉制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食用安全标准。双方争执不下,杨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超市虽然提交了一份由生产厂家出具的质检报告,以证明食品质量合格,但报告为复印件,其检验的依据又是SB/T10379-2012《速冻调制品》,这与超市辩称涉案食品系腌腊肉制品不符。因此,一审法院判令杨某返还剩余商品,超市返还商品货款并十倍支付商品赔偿金。

案件宣判后,超市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超市向法庭提交的一组由商品生产所在地食药监督局和食品检验站出具的《关于协查的复函》《检验报告》证据显示,涉案商品执行的生产工艺符合GB2730-2015《腌腊肉制品》中“腌腊肉制品”的定义,并且产品属于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腌腊肉制品类产品。经检验,涉案商品亚硝酸钠含量低于腌腊肉制品类亚硝酸钠含量的添加标准,产品质量合格。

法院审理认为,这些证据是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作,法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纳。最终,济南中院依法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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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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