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将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统筹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并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政策同步实施,确保群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意见明确,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意见指出,将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做好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同时,将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记者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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