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教师培训学分认定规范,实现学时学分合理转换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确定教师培训学分结构体系,明确学分总量,提出国家、省、市、县、校等不同级别培训以及教师自主研修的学分比例要求,规范引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为教师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培训服务。合理制订培训学时与培训学分转换办法,应体现培训级别和学员学习成效差异,培训级别越高学时的学分值越高,学员学习成效越好同一培训学时的学分值越高。一线优秀教师承担培训任务应按照培训级别不同折算相应学分。
四、严格教师培训学分审核认定,规范培训考核评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循“中小学校申报、市县审核、省级认定”的流程,规范教师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程序,确保认定结果客观有效。培训任务承担机构要及时将学员参训情况及学习成效反馈至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中小学校。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师培训档案,记录教师所学课程、学习成效和学时学分等关键信息。中小学校按相关要求定期申报教师培训学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年度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反馈教师所在中小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周期对教师培训学分进行认定,并将结果反馈市县。
五、探索建立教师培训学分银行,推动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教师培训学分银行,记录和存储教师参加培训与自主研修的成果,支持培训学分的查询、累积和转换,为高等学校认可培训学分,纳入学历教育提供服务。支持高等学校和教师培训机构通过课程衔接、学分互认等方式,建立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的衔接机制,搭建教师专业成长的“立交桥”,拓宽教师终身学习通道,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各地要遴选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展教师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试点工作。国家结合“国培计划”实施进行教师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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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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