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销售假药罪被判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其销售的药品为国外代购走私药品,并未取得国家药监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刘某、王某、汤某销售韩国肉毒素并帮助注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00元。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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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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