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浙江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全省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摒弃“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旧模式,实施“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新机制。《意见》要求,从2018年起,全省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到2019年年底,所有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
《意见》明确,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扣除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作为改革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采用当量法购买,按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并结合对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满意度绩效评价情况等,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纳入购买范围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条件成熟后应转为全部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付费购买。责任医生(家庭医生)在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之外,开展签订协议、健康咨询和对签约居民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干预、评估、管理,以及协调转诊、康复指导和随访等服务所需成本,由签约服务费予以补偿。各地要通过设立“有效签约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
《意见》提出,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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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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