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医师在多家机构执业时可以享受的薪酬标准等待遇,以及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等情况时应承担的责任。
《通知》规定,多家机构执业的医师在聘用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应当由该当事医疗机构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执业医师与医疗机构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主要执业机构为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由主要执业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通知》还规定,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由执业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与医师协商确定。而医师在主要执业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如果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此前,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已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所(室)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家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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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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