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5月1日起,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湖南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对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标准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在原有98天的基础上调整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的产假不再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之前已经生育的参保对象,生育保险待遇发放仍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相关待遇不进行追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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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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