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部门规章发布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或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医疗技术,或已经被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以及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列入“禁止类技术”清单。将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而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医疗技术,或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或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医疗技术纳入“限制类技术”清单,实施备案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基础上增补省级限制类技术。拟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省级备案管理。
《办法》指出,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对医疗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适宜性及伦理问题等进行评估,作为调整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政策的决策依据之一。同时,国家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信誉评分制度,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信用记录挂钩,纳入卫生健康行业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接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信誉评分结果应用于医院评审、评优、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等工作。《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自身条件和技术能力开展相应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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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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