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宁夏启动食品药品“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等失信主体,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联合金融机构等实施联合惩戒。
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通过《宁夏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规定,符合以下11项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一年内累计两次因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故),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篡改经批准的食品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或违法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的等。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暂缓办理执业药师资格审核和个人登记手续等惩戒措施,并联合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采取限制其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办理行政审批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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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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