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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可支付医事服务费

2017-04-05 10:45:34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生育保险可支付医事服务费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医事服务费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4月8日起,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其中门急诊医事服务费按照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额报销,而住院医事服务费则按照结算方式的不同区别对待。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按照医改方案,4月8日起,本市3600余家医疗机构将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为保障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市人力社保局明确,医事服务费也将同步纳入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指出,对于门急诊,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所花医疗费用,其中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纳入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门诊医事服务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支付4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支付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急诊医事服务费,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定额支付60元、48元、39元。

对于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分不同情形按三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结算,包括限额支付、定额支付及按项目支付。

对住院医事服务费,也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进行报销。具体包括,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其住院医事服务费不纳入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按定额支付方式结算的,其住院医事服务费纳入定额标准之内,按现有定额标准支付。按项目支付方式结算的,其住院医事服务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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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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