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1月2日发布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立完善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监管制度,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规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行为。
自《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之日起,食药监总局不再受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审批的申请;发布之日前食药监总局已受理的,将终止审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抓紧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应按属地原则将平台网站纳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监督平台企业落实入驻审查、产品检查、交易数据保存、配合检查等义务和责任,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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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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