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将于今年2月进行二审。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就《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询公众意见。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阻碍或者不避让救护车的,恶意拒绝支付急救费用的,都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首次明确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
记者注意到,相比于2015年颁布实施的《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急救办法”),这一条例强调了公共场所的救护设施的配备。该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四大类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
(一)机场、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场所;
(四)从事建筑施工、采矿、交通运输等高危险性作业的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度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拟规定在重点区域强制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这是一种用于抢救心源性猝死患者的医疗设备。条例指出,在机场、火车站、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有医疗机构的旅游景点及地铁换乘车站等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由专、兼职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
警察、消防员、乘务员、养老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导游等易接触急救现场的公共服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时主动救助。条例还明确,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5种情形与信用信息系统挂钩
据介绍,南京市就院前医疗急救进行地方性立法的另一大亮点,则是将相关行为与信用信息系统挂钩。条例明确,南京市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主动参与突发事件院前医疗急救,受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二)因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阻碍或者不避让救护车的;
(四)恶意拒绝支付急救费用的;
(五)其他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行为。
推荐阅读:中药材首获国际“身份证”
本文转载自其他网站,不代表健康台观点和立场。如有内容和图片的著作权异议,请及时联系我们(邮箱:jkcentv@163.com)
责任编辑:池梦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