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实施首月,媒体曝出“北大第一医院妇产科医生遭殴打”事件颇显讽刺。此前,“医闹入刑”曾被寄予厚望,然而医闹并未因此平息。面对医疗单位管理欠缺、患者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多种问题,求解医疗纠纷,目前已有前端预防、末端刑罚等应对机制,以及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等配套措施,然而上述措施看似万箭齐发,却仍难击中靶心。
预防纠纷
据北京大学第一医院10月12日通报,该院妇产科3名医生在值班工作期间,遭遇患者孙某某及家属郑某某等3人的无端殴打,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北京市西城区警方通报称,家属郑某某二人妨碍值班医生正常工作、并对医生进行殴打的行为,既侵犯了医生的人身权利,也影响了正常医疗秩序。西城警方对殴打医生的郑某某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10月14日,北京市卫计委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支持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北大第一医院医务人员被殴打事件,坚决打击伤医闹医辱医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秩序和安全环境。
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医院安保措施薄弱,在解决纠纷上多从前期预防着手。10月起,国务院下发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规定了患者、医生与医疗机构多方的责任与义务,借此预防医疗纠纷。《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规定,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并且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谁来保护医生
早在2015年,“医闹”行为已经正式被列入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90条第1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重罚之下,医闹依然时有发生:2016年3月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胁迫医生下跪事件,2017年7月黑龙江省鸡西市医院挟持护士事件……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务工作者向北京商报记者坦言,现在很多医院对“医闹”通常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一个是伤医辱医的行为常因取证难不了了之,其次,有时候社会舆论对‘人财两空’的同情掩盖了‘医闹’的犯罪本质。而当没有造成明显伤害时,执法部门也会有所顾虑,这些都在无形中助长了“医闹”。
更多针对医疗纠纷的相关配套政策在持续出台。10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司法部起草了《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北京腾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宋维强分析称:“医闹入刑”需要出台相应的详细司法解释,使司法机关对“医闹”的打击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方的软肋
目前国内医患纠纷解决的主要渠道为医患协商、行政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有些患者和家属宁愿选择激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也不愿意接受“医调委”调解。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种:其一,效率不高,调解的时间过长,患方拖不起。其二,调解员的专业素养欠缺,不能发现医方的专业性漏洞,保护不好患方的利益。第三,身份是否中立受到质疑,难以获得患者的信任。
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身份是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信誉保障。据10月1日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但《条例》并未对调解人员的身份作出具体规定。2017年8月南京市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用医疗保险经纪人员充当调解员的事件就曾引发争论。
从国外经验看,以英国为例,担任调解医疗纠纷的是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由医院成立,但是不隶属于医院。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医生、护士、社工、律师以及患者的代表。如果医院内部解决不了纠纷,患者也可以诉诸法律手段。但是上法庭的并不一定是病人和医生。“在英国,病人有医疗保险,而医生和诊所也有保险,因此很多时候是两个保险公司的律师在打官司。”在英国经营中医诊所的任广峰说。
实际上,医疗责任保险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另一剂良药。在医患纠纷出现以后,患者并不直接和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接触,而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今年9月,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国已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北京、江苏等20余个省份建立调保衔接工作模式,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仍然面临困难,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参保率低,导致保险无法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此外,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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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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