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该《方案》提出,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方案》提出,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同时,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组建后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民健康政策,协调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卫生应急,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等。
《方案》指出,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职责是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同时,为提高医保资金的征管效率,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在市场监管方面,《方案》提出,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
同时,考虑到药品监管的特殊性,将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予以保留,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方案》明确,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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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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