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4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常务副院长黄勇,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院长蔡秀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会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宋树立主持。
会上,宋树立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的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
焦雅辉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医联体建设,发展“互联网+医疗”,让群众在家门口能享受优质医疗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并对发展远程医疗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地方经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主要思路是:
一是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医院可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此外,当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时,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的医师可以直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来提供服务。
二是明确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设置程序申请设置,也可以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由实体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并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准备建立互联网医院,由核发证机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
三是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是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与各地共同推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落实,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准入和监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随后,黄勇,蔡秀军分别介绍各自医院在互联网+医疗领域的经验。焦雅辉,黄勇,蔡秀军就记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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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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