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文件,对该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和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红黑名单”管理。
根据文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且获得过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等方面荣誉和获得食品安全控制、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且能持续执行落实的企业,列入“红名单”管理。对失信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进行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限制其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
制度规定,对“黑名单”“红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3年,其中严重失信为3年、较重失信为2年、一般失信为1年。列入“红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并通过各级食药监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红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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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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