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上午,《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鸣在草案说明中透露,截至2016年年底,广东省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334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4.6%,广东省人口老龄化呈现出形成时间早、人口基数大、发展趋势快的特点。
与此同时,养老服务行业中的许多问题尚未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记者在草案中发现诸多亮点,草案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不够、公办民办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缺失和养老服务领域缺乏规范等问题都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医疗机构可设立养老机构
记者注意到,为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整合,草案单设“医养结合”一章,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制度。按照草案规定,养老机构中可以设立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以设立养老机构。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养老医疗服务能否纳入医保的热点问题,草案明确了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制度。签约服务费用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老年人自费分担,符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可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在定价方面,草案规定,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等合理确定。
养老服务工作5年有奖励
对于养老服务人力资源不足、人才严重匮乏的问题,草案也单设了一章建立健全了人才队伍建设制度。
薪酬待遇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品德、能力、业绩相结合的技能等级评价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逐步提高,对优秀人才在居住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按照草案的规定,对在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工作满五年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
对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校及毕业五年内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独生子女照料老人可“开绿灯”
9月26日上午,《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相比一审稿,修订草案针对老年人面临的一些突出的家庭和社会问题都增加了相应的条款规定。
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居委会可通报子女单位督促履行
在此次的修订草案中,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有关法律,对家庭赡养与扶养作重新梳理和补充完善。为使条例更有可操作性,针对实践中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行为,完善有关单位批评教育督促的职责规定。
修订草案的第十七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应当教育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根据老年人的要求,可以向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调解纠纷,联系志愿服务,向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指引和帮助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其所在单位、老年人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教育和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帮助老年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
单位应为子女照料“行方便”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内容。根据广东省人大内司委的意见,考虑到独生子女父母逐步进入老年人行列,为进一步缓解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压力,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护理照料父母给予照顾。”
同时,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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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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